温鹿组传〔2010〕7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度区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、乡镇党委,区直各单位党委(党组): 根据中央、省、市和区委、区府有关区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文件规定,要求全区科(局)级领导干部将2009年度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报告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所有在职区管领导干部应当对2009年度个人有关事项进行集中报告。2009年度新提任的区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要按照《实施办法》第三条所列事项全面报告。2008年度已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区管领导干部,此次可只报告2009年度新发生或者新变动的事项;没新发生或者没有新变动事项的,应在报告表相关栏目填写“无”;新发生或者新变动事项已经在事项发生后报告过的,应在报告表相关栏目填写“已报告”。 二、已退出领导岗位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区管党员领导干部,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;非中共党员区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。 三、区管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填写说明的要求,按时、全面、如实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。报告由本人亲自填写并署名,所在单位党委(党组)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名。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(政工)科室统一汇总后,于2010年4月24日前报送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,并附电子文本(邮箱:lczzbmf@163.com)。联系人:黄蒙福,联系电话:88030805。 四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,认真审核本单位区管领导干部报告的有关事项,不得瞒报、漏报。对未按要求进行如实报告的,将进行调查核实,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。同时要严格保密纪律,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和介绍报告表的内容及有关工作情况。 附件 1、《区管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》 2、《区管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汇总表》 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组织部 2010年4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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